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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发布时间:2016-4-27    浏览次数:1118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四)4年以内的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

(五)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期为1年。

 

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中有以下情况则不属于免检范围:

一、车辆在2010年8月31日(含)以前注册登记;

二、属于《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规定的“面包车”;

三、行驶证记载的核定载人数为7人或7人以上;

四、在此期间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五、距车辆出厂日期超过4年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六、车辆曾经作为营运车使用。

 

根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核发绿色环保标志(绿标)

   1.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

   2.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核发黄色环保标志(黄标)

发放正本和副本

       车辆唯一性检查合格后,安检机构应联网查询送检机动车事故/违法信息。对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送检机动车,人工检验时应重点检查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属于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增加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对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理交通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应提供送检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单位车辆需在机动车牌证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省外车辆年审,需到当地车管所开具一份车辆年审委托书。